問 《條例》對建立健全處分工作監督制約機制作了哪些規定?
答 一是明確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者有干部管理權限的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指導國有企業整合優化監督資源,推動出資人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巡視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社會監督等相銜接,健全協同高效的監督機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增強對國有企業及其管理人員監督的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
二是要求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結合國有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實際情況,明確承擔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工作的內設部門或者機構及其職責權限、運行機制等。
三是嚴格規范處分的程序以及對處分決定的復核申訴、糾正糾偏等制度,建立貫穿處分工作全過程的相互制約監督機制。
四是對任免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處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