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規定公開相關事項,不可取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隨著時代發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公共決策、關心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積極性日益增強,對各級組織發布信息的廣度、深度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但在實際工作中,有的黨員、干部常常忽視群眾的知情權,想起來就做,想不起來就不做,這其中有的是對相關政策學習不到位,也有不少是思想上不重視、不上心。比如,有的黨組織信息公開不完整,程序不規范;有的基層黨組織不執行有關信息公開規定,在村級重大事項決策中,既不及時組織召開村組干部會討論、村民代表會評議,也不向群眾公開公示等。黨員、干部要按照規定做好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事務公開,把權力放在陽光之下,置于群眾監督之中,保障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切實維護群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