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
機構編制工作是加強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和國家政權建設的重要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嚴格控制機構編制、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嚴肅機構編制紀律提出明確要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相應處分。該條分項規定了三種情形,分別是:擅自超出“三定”規定范圍調整職責、設置機構、核定領導職數和配備人員;違規干預地方機構設置;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行為。本條中的“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主要包括《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三定”規定制定和實施辦法》《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辦法》等規定。“‘三定’規定”,是指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要增強機構編制紀律意識,嚴格執行機構編制各項規定,強化機構編制剛性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