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防失職致使所管理人員叛逃、出逃、出走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八條分兩款對此作出規定。第一款規定,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給予相應處分。第二款規定,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逃、出走,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從執紀監督情況看,致使所管理人員叛逃、出逃、出走的失職行為有多種具體表現,有的對申請出國人員未按規定進行審核;有的未認真履責,將不應當派遣出國的人員派遣出國;有的在率團(組)出國時,對團(組)人員管理不嚴等。這些失職行為,造成所管理人員叛逃、出逃、出走的嚴重后果,危害不容忽視。有關黨組織和黨員、干部一定要高度重視,履行好管理職責,嚴防此類行為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