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干部因私出國(境)不可擅自改變報備事項
黨員干部應該嚴格按照組織批準的因私出國(境)事由、時間、路線出行,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不得有擅自變更行程、延長停留時間等超出批準范圍的行為。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一條,增寫對黨員雖經批準因私出國出境但存在擅自改變路線,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等超出批準范圍出國出境行為的處分規定,情節嚴重的將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該條款的修訂,旨在進一步增強黨員組織觀念,強化黨員意識,所以黨員干部如果出現了需要改變路線、延長期限等新情況,應及時向組織報告,如果未報告或報告后未獲得批準,則不能擅自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