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干部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有哪些?
一些領導干部利用手中的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違規經商辦企業,將手中權力變現為經濟收入。這種官不像官、商不是商的行為,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而且敗壞了黨風政風,必須堅決杜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有下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給予相應處分直至開除黨籍:(一)經商辦企業;(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六)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
公權力姓“公”不姓“私”,黨員領導干部要致力于做公仆,而不是當老板;要致力于出實績,而不是賺大錢。如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做著“當官發財兩不誤”的美夢,將公權力作為攫取私利的工具,輕而易舉地得到了不義之財,那就要付出慘痛的代價。